陕西省邮政业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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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邮政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邮政局安全监督管理司《邮政业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涉及陕西省邮政业生产安全领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实名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企业负有责任的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符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企业生产安全存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信来访、官方网站留言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举报渠道等各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

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三)事实不清、情况不明等无实质举报内容的;

(四)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

(五)对于举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开展调查或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再次举报,没有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的;

(六)举报前新闻媒体已曝光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对象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等;

(二)具体举报事项;

(三)可核实的证据线索,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单位或组织进行实名举报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如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举报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和联系人材料;个人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  负责核查处理的邮政管理部门对线索清晰、存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应当建立台账。

举报至陕西省邮政管理局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线索,由市场监管处转相关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并跟踪督办。

第九条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收到转办的举报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

邮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视为办结。

第十条  核查处理单位可采取现场核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整改,必要时可通过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证据采集。

第十一条  经核查存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要求有关责任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向实名举报人答复核查处理结果,并记录答复情况。对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延期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告知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责任企业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或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有物质奖励诉求的,对核查属实的涉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由相关市级邮政管理部门予以100-500元奖励。

对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事项被不同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举报人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时间为准;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的,按同一举报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最终核查认定结果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但确实存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参照上述规定,对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最终核查认定结果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三)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四)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五)举报存在明显组织行为,具有团队化、专业化、职业化性质,行为目的不具正当性的;

(六)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获取举报奖励而实施的职业索赔行为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六条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每半年报陕西省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寄递企业在陕总部、法人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并报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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